介入性神經血管內治療訓練辦法
為提升國內相關神經血管疾病之醫療技術品質和維護國民健康,擬定此辦法。學員接受完整訓練後由本學會發放介入性神經血管內治療專長認證證書,而非單一次專科醫師訓練。建議衛生福利部及相關單位以此作為品質管控、提升之辦法。
一、目標:完成訓練能使用微導管技術,各類醫學影像導引,以治療各類中樞神經系統血管相關疾病。
二、訓練內容:訓練計劃必須包括:
- 神經血管疾病的臨床診斷。
- 該類病患的神經學理學檢查。
- 神經血管疾病的自然病程與生理病理機轉。
- 介入性神經血管內治療的適應症與禁忌症。
- 介入性神經血管內治療之臨床與技術層面了解。
- 內科與外科之不同的治療方式。
- 術前與術後病患之照顧。
- 影像醫學放射物理與放射生物學之基本了解。
- 整合有關神經血管之所有資訊,包括影像醫學、臨床處置與病人之照顧。
三、訓練時程:以二階段為原則,第一階段為學習基本血管攝影技巧(見七-1)。第二階段為實際參與病人治療操作(見七-3)。總共訓練時程不得少於兩年。
四、受訓人資格:
- 具我國神經內科、神經外科、或神經放射線專科醫師執照,並為本學會的會員或準會員,經本學會審查認可後可參加接受訓練。
- 受訓人需具備神經加護病房訓練兩個月之經歷,或具有重症醫學專科醫師執照或神經重症加護專科醫師執照,經本學會審查認可後始可參加接受訓練。
- 受訓人須準備醫院正式公文,並向本學會報備,否則不予核備
五、指導醫師認證資格規定:
為符合衛生福利部提昇及保障國內神經血管內治療之品質之宗旨,以及加強神經血管內介入治療專長之訓練,請現持有中華民國神經內科、神經外科或神經放射線專科醫師證書,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可申請神經血管內治療指導醫師認證。
- 需通過本學會或本國神經血管內治療專長認證。
- 獲得神經血管內治療專長認證後具有神經血管內治療五年以上經驗者。
- 近三年內曾在國內、外相關學會以第一作者作演講或報告二次以上。
- 取得指導老師資格認證者,需每三年於國內、外相關醫學專業雜誌發表有關介入性神經血管內治療論文至少一篇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 近兩年內至少參與一次國外之國際性神經血管內治療訓練課程或會議。
- 近三年內參加有關國內神經血管內治療之繼續教育課程或研討會24 小時以上之證明。
- 經本會相關委員會審核通過。
六、訓練中心資格規定:(需經本學會審查通過)
- 主持人:至少要有一名合格指導醫師方可申請成為訓練中心。
- 訓練中心每年必需具五十例以上的相關介入性神經血管內治療病例,方可訓練一人、一百例以上加上另一名合格指導醫師方可訓練兩人、每中心每年以訓練兩人為限、同一年度總訓練員額以四名為限。
- 前述五十例個案中須包含至少腦動脈瘤十例、顱內動靜脈廔管或腦動靜脈畸形十例、顱內血管支架/頸動脈支架/或急性中風取栓手術共十例、頭頸腫瘤栓塞五例。所有個案必須有訓練中心主持人背書且每一個案只能供一名學員作審查資料之用。
- 訓練中心必需具備 MR、CT、biplane DSA、sonography等設備。
- 訓練中心必需具備神經內、外科加護病房。
- 每一中心每年度訓練名單必須要向學會報備、否則所受訓練將不被採用審查。
- 訓練中心應每月將介入治療個案向學會申報審查。
- 一中心之受訓人可至他院輪訓,輪訓醫院必須有本學會所核可之指導醫師,訓練資料可跨院合併申報,唯兩院須於事先向學會申請核准方可。
4、受訓人必須參加本學會舉辦之教育課程(含學術研討會)每年至少兩次。
5、各別的訓練須包括下列的重點項目:
(1)基本的解剖與生理知識:
a、基本的腦、脊椎、脊髓、頭頸部的動/靜脈血管解剖知識。
b、側枝循環。
c、危險的血管連結。
d、大腦的腦血流及自動調節機轉。
(2)介入性血管內治療的技術層面包括:
a、導管與置放系統。
b、腦、脊椎、脊髓與頭頸部的栓塞材料。
c、控制流速(flow-controlled)的栓塞方法。
d、介入性神經血管內治療之併發症。
e、顱內與顱外血流循環的控制。
f、電生理的應用。
g、治療前之激發性試驗 (provocative testing)。
(3)藥物:
a、顯影劑。
b、激發試驗所用之麻醉藥物。
c、抗凝血劑。
d、血栓溶解劑。
(4)各類中樞神經系統及頭頸部血管相關疾病之治療:
a、分類。
b、臨床症狀。
c、自然病程。
d、自然病程。
e、血流動力之基礎。
f、治療之適應與禁忌症。
(5)阻塞性腦血管疾病之血管重建(Revascularization)。
a、 原發性動脈血管病變。
b、 粥狀動脈硬化。
c、 血管成形術,囊球擴張術、支架置放術、血栓溶解術。
(6)血管之囊球阻塞試驗。
(7)椎體成形術。
(8)下岩脈採樣。
八、接受國外訓練者訓練內容必需相同。國外訓練場所與指導醫師為衛生福利部及本學會共同承認者。必需檢附50例介入性神經血管內治療病例報告記錄及臨床訓練證明(其規範同七-3)。
九、此訓練辦法自實施日起應每三年檢討一次。